??? 目前,在一些商品的交易過程中,特別是對于商品房、家具、轎車等大件商品,有的經(jīng)營者要求消費者先支付一部分價款,但是這部分價款屬于何種性質(zhì),大多數(shù)消費者并不太在意。多數(shù)消費者認為,先支付的這部分價款無論屬于何種性質(zhì),在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情況下,均能要求經(jīng)營者返還。
?? 其實,這種觀點是錯誤的。
??? 根據(jù)我國《擔保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當事人可約定一方向?qū)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。債務人履行債務后,定金應當?shù)肿鲀r款或收回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,無權要求返還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,應當雙倍返還定金。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。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。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。因此,消費者在自身不履行合同約定債務的情況下,是不能要求經(jīng)營者返還定金的。
??? 此外,在日常的經(jīng)濟活動中,??吹胶贤袑ⅰ岸ń稹睂憺椤坝喗稹薄F鋵崱岸ń稹迸c“訂金”雖一字之差,法律后果卻大不一樣。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,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,也是不規(guī)范的,給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訂金只能看作一種預付款,當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時,訂金應予以返還,但不適用雙倍返還原則。
??? 有些經(jīng)營者利用消費者法律知識的欠缺,在簽訂合同時,故意設下陷阱,將“定金”寫成“訂金”。為避免此類糾紛的發(fā)生和不必要的損失,消費者在與經(jīng)營者簽訂合同時要認真仔細,同時,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,還應明確預先給付行為的性質(zhì),認真核對合同中是“定金”還是“訂金”。